导语:有“国”才有“家”,“小家”安定才能更好建设“祖国大家庭”。涉及家庭的法律条文,是最关乎民生的法律条文。
事实婚姻与同居
社会上有好多人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节点有一个惯性思维的泥沼。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依据《婚姻登记办法》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明知他人有配偶没有与之结婚的是否涉嫌重婚罪?
目前,在社会上大多数人对没有结过婚的人涉嫌重婚罪的认定进入了一个惯性思维的泥沼,将2013年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一直沿用至今。该回复的内容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回复废止的理由明确告知:“婚姻登记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法条把“重婚”和“结婚”分别附属在不同的条件下。准确解读《刑法》第258条,就会得出正确的结论,重婚虽然违法,但是否涉嫌重婚罪是需要区别对待,有配偶重婚的涉嫌重婚罪,没配偶的重婚只有领了结婚证才涉嫌重婚罪。
同居者提出离婚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该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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