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猥亵儿童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常抱有侵害儿童不会被告发或者不懂得什么是“性侵害”的侥幸心理,对最弱小的群体伸出魔爪。被猥亵的未成年儿童由于懵懂、胆怯,不敢透露被侵害的事实,这会使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我院有着多年依法严惩猥亵儿童犯罪的成功经验,现结合几起经典案例,结合办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策略及有效做法,浅析办理此类案件带来的经验和启示。
一、猥亵儿童罪的法律分析
(一)猥亵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猥亵是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
(二)儿童年龄的界定。猥亵儿童罪的客体是儿童,《刑法》对猥亵儿童罪的相关解释中均未对“儿童”的具体年龄做出规定。但根据其他司法解释中对儿童的年龄的界定,笔者认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群体即为儿童。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84 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有类似的答复:“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由此,可将不满十四周岁作为猥亵儿童罪中年龄的界定比较合理。虽然保护未成年人势在必行,但也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应当尽早在法律中对儿童的年龄做出具体解释。
(三)强制猥亵与猥亵儿童的区别。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要求使用恶劣的手段,让对方难以抗拒。而与强制猥亵罪不同的是,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条件,如果儿童是自愿被猥亵的,仍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类似于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这需要被告人主观明知被侵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仍然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是竟合的关系,更确切的说,猥亵儿童罪是强制猥亵罪的一个引申条款,即对侵害不满十四周岁以下人群的行为扩大了构成条件,是刑法对儿童的特殊保护。猥亵儿童罪在处罚力度上也更加严厉,没有拘役的刑罚,对于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的,实务中应优先适用猥亵儿童罪这一特别条款,择一重罪而处罚。
二、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
(一)行为发生的地点。猥亵儿童犯罪行为一般发生在隐蔽的地点,因被告人常抱有猥亵儿童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在隐蔽的环境下实施犯罪更容易既遂。龙江县是著名的杂粮产区,畜牧大县,农村面积大,我院办理的猥亵儿童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因农村儿童课余活动少,经常到同村村民家串门、玩耍,所以大多数案件都是发生在被告人的家中;在城市中,因休闲娱乐场所为不良少年经常聚集地,一般休闲娱乐场所对未成年顾客的管理不够严格,嫌疑人需要寻求隐蔽的地方,旅店、影院、冷饮厅、剧本杀等未成年人常出没的地点就成为了猥亵儿童的高发地。
(二)行为发生的群体。猥亵儿童案的被告人多为被侵害人的亲友、长辈、邻居,特别是基于亲属之间的信任关系,把孩子临时交付给近亲属看管,孩子的舅舅、叔叔、继父等角色也经常成为猥亵儿童犯罪的主体,甚至父亲猥亵亲生女儿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此外,未成年男女之间存在暧昧、朋友交往等关系的同时容易产生亲密行为,与奸淫幼女的行为同理,无论被侵害的儿童是否自愿,发生此行为即涉嫌猥亵儿童罪,这也是对尚未形成性防卫能力和性认知的未成年人的一种法律特别保护。
(三)行为发生的方式。被告人常采用物质引诱、言语哄骗、威胁等手段进行猥亵行为。因未成年儿童心智不成熟,对诱骗没有抵抗的能力,对于性的观念没有养成,猥亵行为很容易既遂。常见的猥亵如手淫、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敏感部位,但要因性别而议,女童的敏感部位包括胸部和下体,男童则一般不包括胸部。特别注意的是肛交女童会构成强奸罪,肛交男童则构成猥亵儿童罪,因女性性权利广泛的包括身体的各类可侵入的性器官。
三、典型案例
(一)近亲属猥亵案例。2022年2月5日13时许,龙江县某村村民郎某在家里平房的炕上哄八周岁的亲外甥女代某玩,将右手伸进代某衣服内摸其胸部、小腹部,代某反抗无效后郎某继续使用右手摸其小腹部,而后将舌头伸进代某嘴内亲吻,代某回家后将事情告诉了其父亲。龙江县公安局于2月9日将此案立案侦查,因考虑到郎某为代某近亲属,此案件如泄露案情影响极为恶劣,故采取假借入户走访的方式调取证据,以信息采集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了DNA采集,对案卷宗放入保密柜,对案件的保密工作严格要求。因发案时仅有郎某和代某二人在场,审讯时通过对DNA的提取结果和心理研判攻破了郎某的内心防线,最终郎某对自己猥亵儿童的行为供认不讳。
(二)法定从重情节案例。2021年12月29日17时许,在龙江县某冷饮厅包房内,李某殴打十三周岁的郭某并让其脱衣服,郭某脱衣后李某让郭某用手捅自己阴部,郭某捅了几下后,梅某将吸管递给李某,李某让郭某用吸管捅自己阴部,如郭某不从就打郭某,期间有多人围观。2022年1月27日,郭某到龙江县公安局报案,控告了李某、梅某对自己当众猥亵的行为,龙江县公安局当日对此案立案侦查。最终,研究决定对梅某以猥亵给予治安处罚,因李某未满十四周岁,对李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三)未构成刑事犯罪案例。 2022年2月27日3时许,龙江县某村村民郑某去厨房给锅炉添完煤后,到东屋欲关闭厨房灯,听到东屋火炕上背对门口的继女宋某睡熟梦语,其以为宋某梦魇,到炕上呼唤并推宋某肩膀一下,宋某未醒,郑某用右手扶宋某肩膀,左手按住宋某胸口,将宋某翻过身。郑某临时起意,用左手伸进宋某睡衣内揉摸宋某的胸部,宋某有了反应翻身醒来,立刻喝止郑某,郑某随即停止侵犯。本案中,因被侵害人宋某为十五周岁,已不属于法定的儿童,且经调查,郑某不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强制行为,故未构成刑事犯罪,对郑某以猥亵给予治安处罚。
四、经验与启示
(一)准确认定要件。构成猥亵儿童罪,首先要保证主体实施的行为符合“猥亵”的定义,其次保证客体必须是儿童,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应明知,如该儿童穿着打扮、体貌特征貌似成年人,且称自己已满十四周岁,综合分析判断,则被告人主观不明知,不宜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对于青梅竹马的恋爱关系,一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双方有亲密行为的,一般也不宜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如十六周岁女生与十三周岁男生存在姐弟恋事实关系,该女生经常为该男生进行手淫,则不应认定该女生为猥亵儿童罪,如情节严重,教育批评不足以惩戒,可给予治安处罚。另外,要准确区分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此三类犯罪并不是对立关系,是竟合关系,触犯一种犯罪的同时也可能触犯其他的犯罪,如强奸了一名幼女的同时也触犯了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我院提前介入此类案件,对案件性质准确认定。
(二)合理调查取证。猥亵儿童的行为大多数仅有被告人、被侵害人双方在场,而被侵害方的儿童极易陈述不清事实,故被告人的供述比较重要,往往被告人不会坦白交代,避重就轻,逃避打击。侦查人员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拟定审讯提纲,充分发挥讯问技巧,“层层剥笋”,围绕证据拓展逻辑思维,从细节入手,从家庭、父母、子女等角度攻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询问被侵害人时,要有监护人在场,在专门的未成年人询问室进行询问,缓解其内心压力,保障其诉讼权利。如被侵害人不愿意接受询问,应悉心诱导,必要时邀请心理专家协助调查,循序渐进,避免二次伤害。此外,侦查人员在现场时应规范开展现场勘验工作,提取精斑、内衣、生物检材等关键物证进行相关鉴定,结合调取的物证攻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
(三)加大宣传教育。我院实行法治副校长制度,通过深入有效的法治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也能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智能。开展普法宣传进校园活动,利用宣传片、图画等儿童喜欢的形式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适龄儿童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法律教育,提高对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未成年儿童提前养成性防卫能力。同时,深入社区、街道、乡镇和村屯,利用课堂、宣传图册、微信公众号以及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加大宣传范围,广泛宣传猥亵儿童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段,达到人人皆知,家家防范的效果,在源头上予以治理,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起到震慑作用。
龙江县人民法院 孙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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