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并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周某强制医疗。这是本年度,我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新期盼,体现了我院发挥审判职能、保障社会和谐安定的作用。同时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思想自觉落实在了日常审判执行工作中。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周某因幻听到被害人孙某一直在说自己坏话,遂在夜间到同村住的孙某家向其家中投掷石头,在孙某出门查看过程中被周某投掷的石头打伤并当场昏迷,随即被村民发现,送往医院救治。经齐齐哈尔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后,龙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真审查证据材料,组成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并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经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周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相关证据证明周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申请机关申请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决定对周某予以强制医疗。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均表示对申请内容无异议,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
本案被申请人因患有精神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是最有可能危害社会、侵犯他人的不稳定群体,人民法院作为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更应有司法担当,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依法强制医疗,既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又是对特殊群体的关照,有助于精神病人早日治愈,回归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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