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山东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承建的菜园集1号村台第五标段的民建工程。被告人周某1、周某2分别系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周某1、周某2将山东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公司的工程款中的人民币300余万元,转移到其他地方使用,并逃匿外地,拒不配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致使拖欠农民工资人民币2699427元,长期未能支付。被告人周某1、周某2于2022年2月23日接到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7时30分之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周某1、周某2积极筹集资金,截止2022年9月12日已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1、周某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但鉴于二被告人均认罪悔罪,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完毕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是关系滩区群众防洪安全、脱贫致富和安居问题的重大民生工程,涉民生工程领域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如何在保障“劳有所得”上取得新进展?一直以来,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力度,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亮剑”,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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