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用户信息,平台经营者是可以做出“用户画像”的,并将其作为一种数字化的重要商业资产,而后在交易价格、广告投送等方面差别化对待,寻求更高利益。而对于公众而言,自己的隐私则在大数据面前很容易“裸奔”。
其实,《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有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而自去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经营者对个人信息收集这一行为被纳入了规范化体系内。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实际上,自该法施行之后已经过了9个月,有关部门在这期间也做了不少动作,比如约谈相关平台,罚款甚至于暂停、下架等。近期,几个针对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的民事诉讼案件也迎来了消费者、用户方作为原告胜诉的判决。而这些动作,也在促进平台依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合规优化,比如在程序中增加“关闭自动化推送”选项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信息保护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在合规细节上,仍然需要相关指引,以便于监管部门执法,也便于企业整改,与此同时,也要意识到合规是有成本的,对于利润率相对较低和用户人数较少的中小企业而言,如何既能促进其合规,又能减少企业负担,也是需要思考的。
手机越来越“懂”自己,这并非完全是件好事,但个中缘由以及具体利害得失,并非所有人都能明晓。只有将措施落实落细,并且让各级监管部门、企业和公众都能及时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才能取得最大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不妨进行一些尝试,比如公开目前已有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为企业合规提供确定的指引,为不同市场占有率的企业提供简易版本和完整版本的指南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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